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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 系,为本地的客户和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
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 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金融市场: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间持牌银行、32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33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
30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7个国家,其中69间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例如接受存款、贸易融资、公司财务、财资活动、贵重金属买卖及证券经纪业务。
香港已连续11年(1995年-2005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银行业务约有57%以外币为单位,并以对外为主,显示香港在全球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间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所持的海外净资产总值16,040亿港元,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04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
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最重要的价格指针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660亿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八,在亚洲则排在第二.。以2005年的股本集资额计算,香港股票市场位列全球第五,亚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间,资本市值总额
达94,110亿港元,当中有347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至今已透过香港集资超过11,000亿港元。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进行。第三代电子交易系统,即「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已全面投入运作。新系统提供一个连接投资者、经纪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场效率及促进股票市场的网上交易。
至于衍生产品市场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种期货产品及两种期权产品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及联交所进行买卖,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H股指数期货及期权已分别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期权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随着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于2000年6月转以「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运作已全面电子化。
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收及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该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第三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该系统的开放式结构使香港交易所可以与市场参与者接连。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取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所沿用的两套传统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容许期货交易所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单一的前端装置,结算及交收他们在期货和期权市场内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 的场外交 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最高的巿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在2006年
9月,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363亿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1,304亿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数额共达1,120亿港元。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内,在该贸易场交易的九九金总数量达392万両。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在2006年6月,本港共有 174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7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87间则分别在21个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美国及百慕达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临时数据显示,2005年的保费总额约为1,410亿港元。
香港是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
1 998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52,072亿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会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会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06年5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1,706亿港元(220亿美元)。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
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
《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6月23日生效,该修订条例就分开证监会主席与该会执行管理层的角色,以及增设行政总裁职位而订定条文。在新的架构下,主席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于行政总裁,他须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行政职责。这个模式与本地及国际的最
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自2002年开始,保险中介人更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
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
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
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
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银行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
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现时均须按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发出的《资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从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经修订资本充足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议二》)。在监管外国银行的风险方面,银行资本是否充裕是由银行注册地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虽然监管信用集中风险是银行的总办事处及注册地的监管机构的责任,但金管局仍会就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个案,收集有助审慎监管的数据。至于外汇风险,金管局会检讨及监管银行的内部限额,这些限额通常是由银行的总办事处订定。如有任何超越该限额的个案,外国银行必须向金管局报告。本港所有的认可机构,不论其注册地点,均须保持不少于25%的法定流动资金比率.
鉴于电子银行服务在香港日渐普及,而认可机构亦越来越倚赖信息科技,金管局继续加强其在电子银行及认可机构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架构。为此,金管局发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电子银行的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并由2002年起就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进行了约80次的专家小组现场审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为认可机构而设的自动管控自我评估程序,以评定这些机构在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鉴于本港的电子银行诈骗个案日渐增加,有关电子银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费者教育计划已经展开。银行亦由2005年6月开始推行双重身分核实方法,以加强对高风险零售网上银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采取两项主要措施,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第一,金管局正协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在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根据该计划,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每名存户最多可获10万港元的赔偿。预期该计划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投入运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业内公会已按金管局的建议,于香港设立商业信贷数据库。该数据库已于2004年11月开始运作,第一阶段涵盖每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贷资料。金管局会与业内公会合作,研究如何扩大商业信贷数据库的信贷资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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