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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名词解释

  ⑴期货

  期货是一种契约。内容载明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点,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买进或卖出该项特定商品。简而言之,期货就是事先订好的契约,内容载明了买卖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确保买卖双方会履行应尽的义务,期货交易结算所也因此产生。

  期货交易所为了让交易的买卖双方对同一商品的竞价基础同相同,乃将每一个期货合约加以标准化,以明确地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内容,这也是造就期货市场活络的主因之一。以下将分述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要素:

  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交易的商品名称,每一个期货合约必定有其标的物。例如外汇的日圆期货合约或是农产品的黄豆期货合约,或是以台湾加权股价指数为标的的台湾股价指数期货。

  数量

  亦即合约规格大小。表示每一个基本交易单位(1口),所包含该商品的数量是多少。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中,1口的日圆期货的合约规格是12,500,000日圆。而台湾期货交易所的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的合约规格,则是指数乘上新台币200元。

  交易月份

  是指交易商品的到期月份。合约月份所代表的是其存续期间,当期货合约达到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时,该合约将自隔日起消失。例如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的交易月份是最近二个月,加上连续三个季月。

  交割方式

  一般期货的交割方式可分成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二种。实物交割即是「买方交钱,卖方交货」,主要适用于大宗物质期货合约。但是大部份的金融衍生性商品并无实体可供交割,因此,改成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进行交割。例如股价指数就无法一一交割股票,须改采现金结算方式来交割。

  ⑵ 期权

  选择权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权利,而此权利是可以买卖交易的,选择权的买方在付出一定额度的权利金后,即可在议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拥有依照履约价格卖出或买进标的物的权利;相反的,选择权的卖方在收入权利金后,拥有在议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约价格卖出或买进标的物的义务。

  A。实例说明

  1。房屋买卖选择权

  甲方向乙方以一百万元的代价买进一个买权,约定于半年后以二千万的价格向乙方买一栋在市郊的别墅。若于到期日或之前,此栋别墅之市价高于二千万元,则甲方可以以二千万元的价格向乙方买进此别墅,乙方必须无条件履约卖出;但是,如果到期当日此别墅之市价低于二千万,则甲方势必不会以二千万的约定价格向乙方买进此别墅而会选择放弃该权利。但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权利,当初支付给乙方权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对甲方而言,最坏的情况是放弃此权利而损失一百万元权利金,但若别墅市价超过二千万元,则其获利将随其市价上涨而无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赚取一百万元的权利金,但必须承担履约的义务,因而其最大的获利为此一百万元的权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房价超过二千万,其损失也将随之扩大。

  2。加权指数选择权

  甲方向乙方以五千元的代价买进一个加权指数买权,约定于2个月后以6400点的价位向乙方买一口台股期指合约。若于到期日或之前,台股期指涨至6400以上,则甲方仍然可以6400的价位向乙方买进此合约,乙方必须无条件履约卖出;但是,如果到期当日台股期指小于6400,则甲方势必不会以此约定价格向乙方买进期货而会选择放弃该权利。但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权利,当初支付给乙方权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对甲方而言,最坏的情况是放弃此权利而损失5000元权利金,但若期指涨幅超过6400,则其获利将随其上涨而无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赚取5000元的权利金,但必须承担履约的义务,因而其最大的获利为此 5000元的权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数高过6400,其损失也将随之扩大。

  B。买权与卖权

  选择权又分为买权与卖权,买权的买方在缴付保证金后,有权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之履约价格、数量、规格,买进标的物,而买权的卖方则有义务依约卖出该标的物。卖权的买方有权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的履约价格、数量、规格,卖出该标的物,而卖权的卖方则有义务依约买进该标的物。

  C。选择权的三大构成要素: 1。标的物2。履约价3。到期时间

  就房屋选择权之上例而言,标的物为别墅,履约价为双方议定之二千万,到期时间则为半年。

  D。 欧式选择权与美式选择权

  欧式选择权的买方仅能于到期日要求履约,而美式选择权的买方则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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